114年度訴字第7894號
原 告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立歷史博物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違約金超過部分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確認債務違約金酌減,超過之部分不存在」,
惟該
訴之聲明未特定、明確,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定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1萬5711元(計算式:原違約金61萬6250元-請求酌減至539元=61萬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若否,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