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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尚豪俱樂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