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尚豪俱樂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81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尚豪俱樂部有限公司(下稱尚豪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邀同被告尚立傑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限額而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並分別於同年9月21日、9月30日、10月5日、10月13日與原告簽訂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7萬元、20萬元、15萬元、8萬元,借款期間均分別自各簽訂日起至116年9月21日止,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均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加計0.575%機動計算(起訴時為2.295%),如被告未依約履行時,自到期日起約定利息均改按原告銀行季調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息3.5%計算遲延利息(起訴時為6.81%),並自應償還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遲延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遲延利息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自利息欄所示起息日起之利息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一覽表查詢資料、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存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是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13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項目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原借款金額:57萬元
1萬7000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2萬2984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原借款金額:20萬元
5961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1萬3266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原借款金額:15萬元
4469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萬4927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原借款金額:8萬元
2418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萬6081元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59萬7106元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