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5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
抗告人對民國114年12月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51號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
裁判費。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又按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靖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