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即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0月31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查,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靖庭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