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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13號
原      告  優可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安  
訴訟代理人  林雨潔  
被      告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曼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