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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蘇長生
訴訟
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
辯論
之必要。
二、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