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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蘇長生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