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祥生商行即劉先遲
楊瑜璿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互計算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