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湯健明
湯啓明
湯龍明
湯幼明
湯穗明
湯月明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惟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於114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繳納,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