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江一德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給付工資關係等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訴之聲明,並依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並曉
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
正本已於114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本院卷第307頁),
惟原告
迄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
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