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陽間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表明
上訴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
繕本,並
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