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陽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
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
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