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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握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陽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