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柏均
林振堂
張維勲
張國洲
林伏洲
賴慶鄉
石振賢
陳錫榮
劉傳利
吳新谷
邱砰源
邱政凱
以上共同
華育成律師
姚妤嬙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尚未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4年4月17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3萬6,580元(見本院卷一第139至141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01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6萬3,671元(計算式:19萬1,012元-19萬1,012元×2/3=500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5,000元,尚欠5萬8,67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