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玠儒
陳心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冬瓜禮儀有限公司、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萬4,805元(見本院卷第167頁),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萬4,86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請求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3萬1,622元(計算式:9萬4,866元-9萬4,866元×2/3=3萬1,6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欠2萬8,622元(計算式:3萬1,622元-3,000元=2萬8,62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