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冬瓜禮儀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玠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原判決
主文第一、二項分別判命上訴人冬瓜禮儀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0萬1,750元、上訴人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272萬1,367元,及各該起訴後法定
遲延利息,是
本件上訴人冬瓜禮儀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430萬1,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萬7,890元;上訴人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72萬1,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均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