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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玠儒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陳心慧律師
被      告  冬瓜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憲鴻  
被      告  星辰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印欽  
訴訟代理人  李亞  
            林芷萱  
            鄭嘉昌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蘇冠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被告瓜禮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冬瓜禮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