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陳麗敏、蔡王順、余家治、黃富承、邱國峯、陳芊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5,286元(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8,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
聲請費5,000元,尚欠13萬3,828元(計算式:13萬8,828元-5,000元=13萬3,8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