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江一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及00樓之0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114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
本件裁判費3萬1,232元,並曉
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
正本已於114年8月25日寄存送達於興隆派出所,
惟原告
迄未補繳任何裁判費,有本院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
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
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