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慶瑜 被 告 陳博銘 陳郁彬 郭浩原
郭肇佳
上 二 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有明文規定。次按關於 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 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 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陳文甲、陳林喜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8,460,718元(計算式:177,219,927+11,240,791元=188,460,718元),以原告應繼分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115,180元【計算式:188,460,718元×1/4=47,115,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6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69,520元,尚應補繳257,1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 | | | | | | | | | 165,725,213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553.19㎡【層次面積552.43㎡+陽台面積0.76㎡(48.52㎡×156/10000=0.76㎡,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553.19㎡。】。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 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99,581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5,725,213元(553.19㎡×299,581元=165,725,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783,191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15.55㎡【層次面積15.54㎡+陽台面積0.01㎡(1.35㎡×96/10000=0.01㎡,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15.55㎡。】。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50,366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783,191元(15.55㎡×50,366元=783,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8(權利範圍:全部)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 | 663,75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8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63,750元(6㎡×885,000元×權利範圍1/8=663,750元)。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 | | 522,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29㎡。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522,000元(29㎡×360,000元×權利範圍500/10000=522,000元)。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318,156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1㎡。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18,156元(61㎡×360,000元×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0=318,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 | 72,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4㎡。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72,000元(4㎡×360,000元×權利範圍1/20=7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 | | 90,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5㎡。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90,000元(5㎡×360,000元×權利範圍500/10000=90,000元)。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 | | 1,987,172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381㎡。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987,172元(381㎡×360,000元×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0=1,987,1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 | 6,969,3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3㎡。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8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969,375元(63㎡×885,000元×權利範圍1/8=6,969,375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7) | | 3,376,382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69㎡。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720,987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376,382元(669㎡×720,987元×權利範圍7/1000=3,376,3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分之1) | | 3,6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2㎡。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600元(2㎡×360,000元×權利範圍1/200=3,600元)。 | | 台北富邦銀行敦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 | 台灣新光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編號10至12、15至27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核定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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