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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家雄  



被  上訴
即  被  告  陳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0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大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卓家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於其臉書粉專「陳泰源專任約房仲>>惡建商剋星」網頁(網址https://wwww.facebook.com/taiyuanchen1223/,下稱系爭粉專)以臉書預設字體及字型大小並置頂貼文之方式,連續刊登如本件民事判決主文及所指附表所示時間及內容30天,以臉書標題字體大小為18號字、判決主文內文字體大小為14號字體,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㈤被上訴人應將刊登於系爭粉專中,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㈥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書籍全數下架;㈦被上訴人不得再以臉書、書籍、電視或網路媒體或其他方式散布黑心建商大家地產、黑心建商卓家雄或以#文字連結之言論;㈧前述聲明一及聲明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㈨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其中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萬元(計算式:8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4項至第7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於社群軟體刊登本案判決、刪除內容、下架書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散布侵害原告名譽之不實言論以回復名譽核屬不同之回復名譽處分,均為因財產權而涉訟,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從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002萬7,000元(計算式:1,000萬元+6,750元6,750元+6,750元+6,750元=10,0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