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6,32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0元,原告僅繳納283,412元,尚欠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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