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張騰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行言詞辯論,因
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予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11月12日
宣判;
惟本件係
按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聚公司)之設址,及被告廖振宇之戶籍地為送達,然均為寄存送達且無人領受,而上址經轄區員警查訪後表示無法知悉被告滙聚公司是否在其設址營業,且被告廖振宇並未居住在其戶籍地,足認被告滙聚公司及廖振宇之
住居所不明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職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陳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