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德寬
即 原 告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㈢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7萬162元(計算式:美金260,821元×原告於114年4月29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2.475=8,470,1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