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
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