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宥力國際有限公司
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顧嘉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判決原本、正本附表週年利率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