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秀琴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6,267,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6,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