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6,68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
繕本,亦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即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以及提出上訴理由狀
正本暨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