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華
被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
陳志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計息本金」欄中關於「168萬7,4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8萬9,41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