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1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岳修
洪緯峰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8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12,932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
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55頁)。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
足憑(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