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34號
原 告 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黃文鴻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
足證,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