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楊千慧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