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畢玉坤
張秀娟
被 告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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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47、49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
足證(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