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被 告 李曉青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
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