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富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
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753,666元,前述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而生效力,有本院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而,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
附卷可稽,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