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告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偉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7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是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雖曾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已駁回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證
無訛。本院既已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
迄今均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