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爰依
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