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曾耀德
被 告 吳依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依珮間11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返還
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7,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