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晉嘉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3行中關於「聲請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