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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吳昱廷  
            林子棋  
被      告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鍾宏澤  

被      告  黃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鍾宏澤、黃素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46萬8228元、美金36萬9288元,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51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953萬84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旭日公司於102年6月3日邀同鍾宏澤、黃素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旭日公司得於總授信額度新臺幣400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借款。被告自113年7月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貸金額、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編號3至13、附表二所示,且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時,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旭日公司再於108年9月19日邀同鍾宏澤、黃素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旭日公司得於總授信額度新臺幣210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借款。被告於108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借貸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計息利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另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付息時,被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旭日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起即有屆期未清償之情形,其各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鍾宏澤、黃素香為被告旭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請准原告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切結書、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國外應付、應收帳款外匯融資專用)、增補契約申請書、幣別轉換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客戶別進口到期資料查詢、客戶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104頁、第107頁至第112頁、第113頁至第116頁、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83頁至第251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一(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貸金額
計息本金(即尚欠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本院卷
逾6個月內左列週年利率10%
逾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
1470萬元
666萬9758元
108年9月24日至115年9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
3.46
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4日至清償日
第73至77、113頁
630萬元
285萬8470元
108年9月24日115年9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至清償日
3.46
113年12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
114年6月24日至清償日
第79至84、113頁
1000萬
1000萬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85至86、113頁
140萬元
140萬元
113年7月19日至114年1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
3.73611
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9日至清償日
第87至88、113頁
420萬元
420萬元
113年8月23日至114年2月21日
113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
3.62844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22日
114年6月23日至清償日
第91至92、113頁
140萬元
140萬元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95至96、113頁
60萬元
60萬元
113年7月19日至114年1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至清償日
3.73611
113年12月19日至114年6月18日
114年6月19日至清償日
第89至90、113頁
180萬元
180萬元
113年8月23日至114年2月21日
113年12月23日至清償日
3.62844
113年12月23日至114年6月22日
114年6月23日至清償日
第93至94、113頁
60萬元
60萬元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3日
113年12月13日至清償日
3.67633
113年12月13日至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3日至清償日
第97至98、113頁
277萬9000元
277萬9000元
113年10月7日至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7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7日至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7日至清償日
第99至102、113頁
277萬9000元
277萬9000元
113年10月11日至114年1月6日
113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1日至清償日
第103至106、115頁
119萬1000元
119萬1000元
113年10月7日至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7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7日至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7日至清償日
第99至102、115頁
119萬1000元
119萬1000元
113年10月11日至114年1月6日
113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
3.7
113年12月11日至114年6月10日
114年6月11日至清償日
第103至106、115頁
合計
4894萬元
3746萬8228元


附表二(日期:民國/幣別:美金)
編號
借貸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期間及利率
本院卷
逾6個月內按左列週年利率10%
逾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
12萬1320元
12萬1320元
113年10月14日至114年1月10日
113年10月14日至清償日
7.0408
113年10月14日至114年4月13日
114年4月14日至清償日
第107至108、117頁
12萬3930元
12萬3930元
113年11月22日至114年2月20日
113年11月22日至清償日
7.1149
113年11月22日至114年5月21日
114年5月22日至清償日
第111至112、117頁
12萬4038元
12萬4038元
113年12月9日至114年3月7日
113年12月9日至清償日
7.0937
113年12月9日至114年6月8日
114年6月9日至清償日
第109至110、117頁
合計
36萬9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