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吳光泰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明細
可參(見本院卷第49、51頁),原告提起本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