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元,
逾期不補正,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萬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