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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忠興  
被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麗湘  

被      告  葉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寰宇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5日邀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連帶保證人,約定等就欣昭公司對原告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額度內,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久大寰宇公司於附表借款日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5筆借款,各筆借款之借款金額、起訖日、利息計息方式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被告久大寰宇於附表最後付息日欄所示日期後未再依約還款,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被告久大寰宇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餘欠金額欄所示本金、利息欄所示利息、違約金欄所示違約金尚未清償。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被告久大寰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久大寰宇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約定書、還款試算、存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第31頁至第35頁),互核相符,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新台幣)
(新台幣)
到期日
計算標準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1
175萬元
1,718,228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以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175%)加年率1.81%
3.525%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5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延展至114年3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
2
525萬元
5,154,683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5日
同上
3.525%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2月15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延展至114年3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4日
至清償日
3
100萬元
136,486元
110年10月8日
113年7月11日
以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72%)加年率1%
2.72%
113年7月11日
113年8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至113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0日
至清償日
4
100萬元
164,919元
110年10月8日
113年7月11日
同上
2.72%
113年7月11日
113年8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至113年10月8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10日
至清償日
5
100萬元
171,967元
110年9月10日
113年7月9日
同上
2.72%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9日
114年2月9日
至113年9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8日
至清償日
合計

7,346,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