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淑惠
鍾文貴
兼上一 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
可參(見本院卷第43、45頁),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