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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啟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之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僅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而未依上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即證據1至6)之影本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提出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