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之影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僅提出民事起訴狀之
繕本,而未依
上開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附屬文件」(即證據1至6)之影本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提出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