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張力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購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37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
足稽(本院卷第55至61頁),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