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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主參加原告  頴川浩和

            頴川萬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黃若清律師
            蔡宜軒律師
主參加被告  
即  原  告  頴川欽和
            志伊玲華
            頴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賴淑芬律師
            蔡菁華律師
主參加被告  
即  被  告  陳玲玲  
            陳榮祥  
            蕭堯方(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蕭淳心(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即本訴原告頴川欽和、志伊玲華、頴川秀玲與本案被告陳玲玲、陳榮祥、蕭堯方、蕭淳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參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主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參拾萬零參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主參加訴訟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主參加訴訟與本訴所為請求之主體不同,其訴訟標的即相同,自應各按其價額徵收裁判費(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233號解釋),主參加訴訟係為自己私權有所請求,且不問本訴訟是否消滅均不影響主參加訴訟之存續,俱見其獨立性,如不徵收裁判費,即與民事訴訟有償主義不侔(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4號討論結果參照)。復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主參加原告就主參加被告即本訴原告頴川欽和、志伊玲華、頴川秀玲與本案被告陳玲玲、陳榮祥、蕭堯方、蕭淳心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下稱主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主參加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准判決主參加原告穎川浩和對附表二㈠所示公司各有如附表二㈠所示股數之股份;㈡請准判決主參加原告穎川萬和對附表二㈡所示公司各有如附表二㈡所示股數之股份;㈢主參加被告陳榮祥應將登記在其名下如附表二㈡編號4所示股數之股票,背書予穎川萬和,並應協同辦理股東名簿之記載。而附表一所示公司(下合稱系爭公司)均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公司股票之每股淨值核定之。參以系爭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所記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權益總額(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資產淨值),於本件起訴時系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如附表一所示,此有上揭資產負債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本院卷第79頁至第97頁),則系爭公司每股淨值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時本件之交易價額各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億9,993萬8,482元(計算式:5億2,983萬8,881元+2億7,009萬9,601元=7億9,993萬8,482元),應徵主參加訴訟裁判費630萬38元(本件主參加原告係於114年4月18日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依114年1月1日施行「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主參加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民國112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所載
權益總額
起訴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每股淨值(新臺幣)
計算式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4億2,802萬2,413元
150萬股
285.35元
4億2,802萬2,413元÷150萬股=285.35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億5,405萬988元
7,868股
26萬1,063.93元
20億5,405萬988元÷7,868股=26萬1,063.93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32億816萬6,014元
2萬6,198股
12萬2,458.43元
32億816萬6,014元÷2萬6,198股=12萬2,458.43元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億5,155萬2,492元
70萬股
502.22元
3億5,155萬2,492元÷70萬股=502.22元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16萬3,679元
50萬股
10.33元
516萬3,679元÷50萬股=10.33元

附表二:
㈠穎川浩和主張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25萬股
7,133萬7,500元
25萬股×285.35元/股=7,133萬7,500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股
1億5,663萬8,358元
600股×26萬1,063.93元/股=1億5,663萬8,358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
1,224萬5,843元
100股×12萬2,458.43元/股=1,224萬5,843元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7萬4,000股
2億8,827萬4,280元
57萬4,000股×502.22元/股=2億8,827萬4,280元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萬股
134萬2,900元
13萬股×10.33元/股=134萬2,900元
合計
5億2,983萬8,881元
㈡穎川萬和主張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5萬股
9,987萬2,500元
35萬股×285.35元/股=9,987萬2,500元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股
1億5,663萬8,358元
600股×26萬1,063.93元/股=1億5,663萬8,358元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
1,224萬5,843元
100股×12萬2,458.43元/股=1,224萬5,843元
4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萬股
134萬2,900元
13萬股×10.33元/股=134萬2,900元
合計
2億7,009萬9,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