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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英萍  
被      告  仕派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梅宏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24萬2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仕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仕派公司)為就其對原告之債務提供擔保,於民國107年9月4日,邀同被告梅宏仕簽立保證書,保證為被告仕派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各種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限額內,負連帶保證人責任,被告梅宏仕復於111年11月7日再重新簽立與上開內容相同之保證書一紙。被告仕派公司自109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4、17所示,金額共計1726萬元;再分別於112年12月10日、113年10月29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定借款人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電子化作業時,逐筆續貸新臺幣借款期間、利率、擔保品等融資條件,悉依該契約及該行庫核定辦理,借款人免出具實體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等支付憑證,即得委託原告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同時予以墊款,被告仕派公司即自113年8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共計6筆,並經原告墊款如附表編號5至16所示借款金額共計116萬6655元(因部分款項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放款案件,故將借款區分如附表所示記帳金額)。被告仕派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金額僅攤還本金共計718萬4648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履約,合於兩造簽訂約定書中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將被告仕派公司於原告銀行之存款予以抵銷後,被告仕派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124萬2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附表編號1至4、5至16分別依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綜合授信契約第9條第7點之約定,依被告違約時放款利率3.22%,加碼0.5%或0.7%;附表編號17則依借據約定,於被告違約時機動利率1.715%加碼1.66%計算之)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應付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買賣電子發票證明聯、統一發票、貨款逾期未交通知函、第一銀行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查詢、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轉帳支出傳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3頁、99頁至107頁、113至115頁、165至17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日期:民國年.月.日/幣別: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最後付息日
餘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計付起日)
週年利率
計息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左列週年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收
1
借據
190萬6000 
113.08.06
113.12.31
54萬7310
3.720%
自114.01.0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01起
自114.08.01起
114.02.06
至114.07.31止
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144萬6000
113.09.20
113.12.20
144萬6000
3.720%
自113.12.2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1起
自114.07.21起
114.03.20
至114.07.20止
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762萬4000 
113.08.06
113.12.31
218萬9239
3.720%
自114.01.0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01起
自114.08.01起
114.02.06
至114.07.31止
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578萬4000
113.09.20
113.12.20
578萬4000
3.720%
自113.12.21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1起
自114.07.21起
114.03.20
至114.07.20止
至清償日止
5
國內信用狀
4萬4307
113.08.30
113.12.27
4萬4307
3.7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1.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6
國內信用狀
6萬7711
113.10.04
113.12.03
6萬7711
3.720%
自113.12.0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04起
自114.07.04起
114.03.03
至114.07.03止
至清償日止
7
國內信用狀
3萬9892
113.11.15
113.12.14
3萬9892
3.920%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15起
自114.07.15起
114.04.14
至114.07.14止
至清償日止
8
國內信用狀
3萬5556
113.11.20
113.12.19
3萬5556
3.920%
自113.12.2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0起
自114.07.20起
114.04.19
至114.07.19止
至清償日止
9
國內信用狀
2萬5021
113.11.28
114.01.27
2萬5021
3.920%
自114.01.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2.28起
自114.08.28起
114.04.27
至114.08.27止
至清償日止
10
國內信用狀
2萬0846
113.11.29
113.12.28
2萬0846
3.920%
自113.12.29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9起
自114.07.29起
114.04.28
至114.07.28止
至清償日止
11
國內信用狀
17萬7227
113.08.30
113.12.27
17萬7227
3.7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1.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12
國內信用狀
27萬845
113.10.04
113.12.03
27萬845
3.720%
自113.12.04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04起
自114.07.04起
114.03.03
至114.07.03止
至清償日止
13
國內信用狀
15萬9566
113.11.15
113.12.14
15萬9566
3.920%
自113.12.15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15起
自114.07.15起
114.04.14
至114.07.14止
至清償日止
14
國內信用狀
14萬2222
113.11.20
113.12.19
14萬2222
3.920%
自113.12.2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0起
自114.07.20起
114.04.19
至114.07.19止
至清償日止
15
國內信用狀
10萬81
113.11.28
113.12.27
10萬81
3.920%
自113.12.28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8起
自114.07.28起
114.04.27
至114.07.27止
至清償日止
16
國內信用狀
8萬3381
113.11.29
113.12.29
8萬3381
3.920%
自113.12.30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30起
自114.07.30起
114.04.28
至114.07.29止
至清償日止
17
借據
50萬
109.10.22
113.12.22
10萬8803
3.375%
自113.12.23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01.23起
自114.07.23起
114.10.22
至114.07.22止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842萬6655
 
1124萬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