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