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0,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