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飛亞生物科技有限公
即 被 告 司)
即 被 告
洪予緁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即
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731元(參附表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